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降價被罰定了?第7家電廠仍敗訴確定
電力供應示意圖。圖為高壓電塔(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麥寮等9家民營電廠因聯合拒絕調降台電購電費率,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涉及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裁罰63億多元,9家電廠不服,分別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公平會之前重做處分,改為裁罰60億元,行政訴訟方面,歷審均認定不構成聯合行為,判9家業者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9家電廠具聯合行為,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繼稍早改判麥寮、長生、嘉惠、星元、新桃、國光等6家業者敗訴確定,應停止聯合行為,日前又改判星能電廠敗訴確定,只剩下和平、森霸2家電廠訴訟尚無結果。
備受矚目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共有4個合議庭,之前改判6家電廠均敗訴的是分屬最高行政法院第1、3、4庭等合議庭,一致認定6家電廠已違反公平法規定的「聯合行為」,現在第2庭也判星能電廠敗訴,等於說最高行全部的合議庭均採一致見解,均判電廠敗訴確定。
公平會調查,長生、麥寮、和平、新桃、國光、嘉惠、森霸、星能及星元等9家民營電廠曾組成「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簡稱IPP),達成不調整台電購電費率的共識,還用「以拖待變」的方式拒絕與台電協商,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1的「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規定,共裁罰9家電廠63.2億元。
9家電廠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會撤銷罰鍰部份,公平會重做處分,仍裁罰高達60億700萬元。
9家電廠亦針對被認定違反公平法一事,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至更二審均判決9家電廠勝訴,認為9家電廠並非以全國為一個發電市場,地理市場各有不同,且各業者與台電均訂有保證時段容量費率,彼此間無競爭關係,故難以認定構成聯合行為。公平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持與歷審不同見解,認為9家民營電廠彼此間處於同一產銷階段,其電力產品具有替代性,可以透過有利價格爭取更多交易機會,屬於水平競爭關係,9家電廠彼此合意內容屬於與競爭有關事項,藉聯合行為採取一致性行動,避免競爭風險,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
另外,9家電廠售與台電的電力占台電外購電力的76%,可見9家電廠對國內發電市場佔不可或缺地位,台電為維持營運績效及電能供給,對9家電廠具依賴性,其聯合拒絕協商修訂調整購售電費率,已構成聯合行為,公平會要求民營電廠停止違法的聯合行為,合法有據,因此自為判決,之前改判麥寮等6家業者敗訴確定。
星能電廠因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遭裁罰4億3千萬元,雖然北高行判星能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仍改判星能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