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男酒駕肇事逃過殺人罪 法官「重判」理由曝光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楊國祥說明合議庭判決理由。(記者黃佳琳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38歲男子黃子洋無照酒駕,去年12月底在愛河旁高速闖紅燈撞飛林姓男子一家4口釀1死3傷,雄檢案發後18天火速偵結,依殺人、公共危險等罪起訴,高雄地院依依酒駕致死罪「重判」徒刑7年10月,但雄檢認為法官從輕認定酒駕致死罪,令人遺憾,未來將依法提起上訴。
高雄地院指出,黃子洋對酒駕肇事坦承不諱,且根據行車紀錄器顯示,他從五福路出發時,若依檢方說法,黃子洋一路飆車時速高達80公里,只需花30秒就會抵達案發現場,但黃子洋花了5分鐘才開到肇事地點,顯見檢方舉證不正確。
再者,黃子洋雖然10多年前曾酒駕肇事,但有酒駕前科的人如果再犯案,就要依殺人罪論處,這顯然不是立法目的,且今年1月,酒駕肇事累犯定義從5年改為10年,黃子洋也不符新法規定。
因此,合議庭法官認為,黃子洋酒駕上路,發現被害人一家四口時,有緊急踩煞車,但因車速過快而無法即時煞住,因此難認他有殺人故意,更無法認定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因此依酒駕致死罪論罪。
合議庭法官指出,酒駕致死罪刑度為3至10年,黃雖然酒駕害1死3傷,但父親、大女兒部分,依照療程的進展,未來是否已達重傷害尚屬未定,黃子洋雖坦承全部犯行、個人有和解意願,但有諸多事實上困難(名下透天房屋尚有約200萬元左右的抵押債務未清理、另有租約、過戶所生鉅額稅費,且目前仍在羈押中,母親中風現由姐姐照顧均無法提供協助等),因此判他7年10月已屬「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