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軍中學長半夜開車兜風進旅舍 菜鳥女兵辯未同床仍判賠
菜鳥女兵與軍中學長進旅舍,辯未同床仍判賠。(情境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甫進軍中服役黃姓女兵,去年9月晚間離營前遇到軍中學長,一同用餐後受邀開車兜風聊天,時過凌晨學長提議就近投宿旅舍過夜,被學長妻提告求償70萬元,女兵辯當晚兩人未同床並無逾軌,橋頭地院仍認已逾越一般正常社交往來之份際,判黃女賠償6萬元。
判決指出,原告與丈夫結婚9年,被告與其夫為軍中同事,去年9月22日凌晨0時13分許至上午10時53分許,兩人共同在屏東旅館投宿,已逾越普通同事交往分際,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使原告精神痛苦不堪。
黃姓女兵辯稱,對方是她軍中之前輩,她年紀尚輕,甫出社會,相當敬重前輩不敢有所違抗,去年9月21日19時許離營前遇到學長,便與其一同用餐,用餐完畢後應其邀約,搭乘學長車輛兜風聊天,時過凌晨她對異地陌生,又無交通工具可返家,便信賴軍中同袍,暫循學長建議就近過夜。
黃女稱,兩人雖共同投宿旅館一客房內,然兩人並未同床,亦無發生任何逾越份際之事。
橋頭地院認為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理應知所分際,避免與有配偶之人同住、過夜,即使是軍中前輩,被告亦得拒絕與其同住一房,或要求分住二房,所為顯已逾越一般正常社交往來之份際。賠償以6萬元為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