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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大生拿球棒指人嗆聲 法官罰3千還沒收

    陳姓男大生涉拿球棒指向恫嚇超商店員,台南地院簡易庭依社維法裁罰三千元並沒收該支球棒。(資料照)

    陳姓男大生涉拿球棒指向恫嚇超商店員,台南地院簡易庭依社維法裁罰三千元並沒收該支球棒。(資料照)

    2022/06/29 11:58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名年約20歲的陳姓大學生因女朋友在超商與另1名陳姓同事在工作時有糾紛,今年6月5日晚間近11點,陳生拿1支棒球棒與王姓友人到超商找陳某理論,陳生到場就拿球棒指向對方叫囂,經報警,他才將球棒轉交給陳某保管、並辯稱是用來防身。台南地院法官認定他手拿球棒是在恫嚇對方,依社維法裁罰3千元台幣並沒收這支球棒。

    警方調查,被告陳姓男大學生因女友抱怨其與超商陳姓同事有工作上的糾紛,6月5日深夜10點50分許,陳生拿1支球棒、偕王姓男子到超商與陳某理論,陳生到場後即拿球棒指向對方並叫囂,陳某表明已報警,陳生才把球棒交給王男轉交給陳某保管,並等候警方到場。

    南市五分局警方認為陳生無正當理由帶球棒與店員爭吵,滋擾店家營運,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移送法辦。一審簡易庭法官依扣案有關物證指陳生攜帶的球棒長達21公分,足以對人體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威脅,是屬社維法中所定具有殺傷力的器械。

    對此,陳生辯解,他會帶球棒是要防身用,從他一開始就拿球棒指向店員叫囂可知他帶球棒的真正用意,是在恫嚇陳某。

    台南地院簡易庭審認陳生年僅20歲,目前是大學生、家境小康等情節及違法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有關情狀,認為陳生無正當理由、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處罰鍰3千元台幣並沒收球棒,以期陳生能確實悔改、勿再有違法脫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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