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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故誣告警察私吞700元 男被判罰9萬元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誣告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誣告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2022/06/26 09:48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楊姓男子去年11月1日晚間前往某超商繳交電信費用時,雙方兌幣問題發生衝突,楊男將找零的7百元與繳費單據丟下離去。店員只好通知警方到場,並依拾得物規定辦理。警方通知楊男到所領取現金,對方卻不願回答是否要前往,反誣告警方侵占。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誣告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基隆市警察局碇內派出所員警獲報前往,並依照電信單上的資料,通知楊男到派出所領取7百元,但對方卻不予理會,反而隔了1個小時後,撥打110向勤指中心控訴員警侵占他7百元。警局派員調查後,發現竟是楊男誣告員警,隨即對楊男提出誣告告訴。

    楊男審理時向法官辯稱,接到電話說要自己去領回7百元,但不知道撥電話的人是員警,所以才會撥打110告對方侵占。

    法官調閱雙方通話紀錄得知,派出所聯繫楊男時已經表明警察身分,並請他到派出所內領取現金,且明確指出領回原因,非如楊男所稱,不知通話對象是警察;而楊男明知對方是警察,卻還惡意提出侵占告訴,顯然已構成誣告行為。

    法官認為,員警已通知楊男將款項領回,但他卻仍要求110勤務指揮中心偵辦員警侵占現金,且在事證明確的情形下,還狡辯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且未指定犯人進行誣告,可能導致全體派出所員警必須面臨貪污治罪條例偵查的情形,嚴重打擊警員在社會大眾的形象,且浪費司法資源;考量其經濟等狀況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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