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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累計2大過直接免職 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憲法法庭24日針對警消人員行政免職案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記者叢昌瑾攝)

憲法法庭24日針對警消人員行政免職案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記者叢昌瑾攝)

2022/06/24 15:5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消防局認定前消防員徐國堯在職時,有浮報補休、虛偽病假、無故未參加訓練等多項違失,予以處分,獎懲累計滿2大過後,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核予免職。徐國堯質疑行政機關無權免職,相關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24日對此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宣告「合憲」。

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表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一年內累計滿2大過免職規定「合憲」,考量警消業務性質特殊,及時汰除違紀已達兩大過的警消,具有追求重大公益目的,以保護人民。

黃虹霞說明,行政機關最貼近第一線警消,最了解同仁表現,適合做成第一次的獎懲審查,司法機關做為救濟機關,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的人事權,故行政免職的規定並未違憲。

2014年間,消防局認定徐國堯有虛偽病假、常年無故未參加訓練、浮報補休、兼職、濫告等違失,記了2支大過、6支小過跟6支申誡,功過相抵後達到2大過門檻,在還沒核定年終考績年就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免職。

徐國堯不服,主張「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要全年度2大過,年底考績評列丁等,才能免職;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卻規定只要2大過,無須等到年底功過相抵,就可逕予免職。他認為,警消的免職規定與一般公務員不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侵害人民服公職權。

徐國堯又認為,基於「懲戒一元化」原則,免職的懲戒權應為司法院所掌管,而非行政機關,相關規定賦予行政長官免職權,已屬違憲。

憲法法庭24日開庭就公務員「年終考績丁等免職案」及警消兩大過免職「徐國堯案」進行宣示判決,徐國堯於宣判後在律師等人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記者叢昌瑾攝)

憲法法庭24日開庭就公務員「年終考績丁等免職案」及警消兩大過免職「徐國堯案」進行宣示判決,徐國堯於宣判後在律師等人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記者叢昌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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