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議會前秘書長涉挪用公款 貪瀆改詐欺罪論處
前屏東縣議會秘書長涉挪用公款,被高雄高分院判罪。(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縣議會秘書長吳松薰退休後,又被指派代理秘書長職務期間,涉嫌詐領公務車保養費,經屏檢依貪瀆罪起訴,但屏院認為代理不合法,改詐欺罪論處,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仍然維持原判決,判處吳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需支付國庫15萬元。
據了解,被告吳松薰原為屏東縣議會秘書長,自2018年1月16日屆齡退休後,經屏東縣議會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雇用為臨時人員,其工作內容由縣議會應業務需要而指派為代理秘書長。
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2月26日,吳代理期間涉嫌挪用秘書長專用公務車的保養維修費,委託宇成汽車百貨精品店負責人鄭國忠維修他和家人的座車,共詐得74900元公款,被屏東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起公訴。
不過,屏東地院認為吳代理秘書長的人事命令不合法,認定不是公務員,改依單純詐欺罪分別判處吳和鄭有期徒刑1年和9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均宣告緩刑3年,吳另需支付國庫15萬元。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法官開庭調查,認為原審法條適用和量刑均無不法,判決上訴駁回,但尚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