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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 男子拿榔頭下車判刑3月

張女被追逐到這個路口,見對方下車拿一根榔頭,嚇到闖紅燈離開現場。(翻攝自Google地圖)

張女被追逐到這個路口,見對方下車拿一根榔頭,嚇到闖紅燈離開現場。(翻攝自Google地圖)

2022/06/19 18:33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李男行駛於台74甲線內側車道,張女突從外側車道切到他前面,且差點撞到他的車子,他趁張女等紅燈之際,拿出車上的榔頭欲下車理論,張女見狀,先報案,再急踩油門闖紅燈逃離現場,之後再上警局提妨害自由和恐嚇罪告訴,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被告犯罪事實明確,判處3月徒刑。

被告李男辯稱,他拿榔頭目的是要防身,並沒有要恐嚇對方的意思,遇到這種行車糾紛,身上若無防身器具,萬一對方是名壯漢或持有武器,豈不吃虧,法官認為,李男行為已令告訴人心理產生畏懼,其所辯皆為卸責之詞,不值得採信。

該案發生於去年5月20日下午,李男從台中往花壇方向行駛於台74甲線內側車道,張女下國道三號快官交流道接台74甲線,雙方一前一後,但被告不滿張女切到內線差點撞到他的車子,心生不滿,展開追逐,將張女逼入機車道,張女加速甩開對方,無奈前方遇到紅燈,只得停車,此時從後方趕到的李男也停車,並手拿一根榔頭下車,張女心生恐懼,顧不得紅燈開罰,立即踩足油門逃離現場,事後再到警局報案並提告。

張女認為,當被告拿著榔頭下車,她已嚇到半死,又見對方一步步靠近,覺得自己性命遭到威脅,嚇到先報警再駛離現場。

李男向法官說,「我拿榔頭的目的,又不是要嚇她,我又不知道對方是女生,拿榔頭的目的是防身」。

審理的法官表示,刑法恐嚇罪的成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條件,重點是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本案先有行車糾紛,後有告訴人停等紅燈,見被告下車持榔頭接近她,被告此舉顯已成為恐嚇之要件。衡量被告的收入、智識、家庭及教育程度,判處3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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