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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殺人判重刑二審改傷害致死輕判 2兇嫌聲請解除羈押遭駁回

當街殺人判重刑二審改傷害致死輕判,其中2名兇嫌以收押難有能力與死者家屬和解,聲請具保解除羈押遭駁回。(資料照)

當街殺人判重刑二審改傷害致死輕判,其中2名兇嫌以收押難有能力與死者家屬和解,聲請具保解除羈押遭駁回。(資料照)

2022/06/19 08:21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因懷疑陳姓藥腳持假鈔買毒,吳姓、張簡、盧姓誘騙陳踫面,竟持球棒等凶器當街毆打致死,被依殺人罪重判12至14年不等,上訴二審,經高雄高分院改依「傷害致死罪」,改輕判6年6月至9年6月不等徒刑,仍可上訴,被告目前羈押中,其中張簡、吳男二人以極力想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但羈押中能力有限,以致達不到被害人家屬期望,聲請具保解押,法官以有逃亡之虞駁回。

被告張簡男於2021年6月30日凌晨,開車載友人吳男、盧男外出購物及兜風,途經高雄市三民區金獅湖附近,張簡想起曾與陳男有毒品交易糾紛,3人乃謀議藉口賣毒,誘騙陳見面並給予教訓。

張簡等隨後聯絡陳男,約在大順二路賣場外碰面,當天清晨4點多,陳由黃姓友人騎車載他赴約後,上前與坐在副駕駛座吳男短暫交談起衝突,隨即拔腿往順昌街狂奔,吳則手持折疊刀追趕,而張簡見狀駕車開往攔阻他去路。

陳男隨後遭張簡等人分持折疊刀、球棒等兇器攻擊,大腿等處動脈大量出血,吳等見血流滿地始驚覺闖下大禍,乃駕車逃逸,陳經人報警送醫,清晨傷重不治,張簡等3人雖坦承打人,但辯稱只是要給陳教訓,否認有殺人犯意。

高雄地院依共同殺人罪,判處吳14年徒刑,盧13年,張簡12年6月,3人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開庭後,認定張簡等3人並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致死罪論處,分別判處張簡、吳和盧,徒刑6年6月、9年6月和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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