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暴雨繼續溯溪釀1死 帶團教練判刑10月
宜蘭縣礁溪鄉得子口溪案發當日溪水暴漲。(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8年7月,郭姓溯溪教練帶領沒有溯溪經驗的12位民眾,前往宜蘭縣礁溪鄉五峰旗風景區上游得子口溪溯溪,郭男無視大雨且伴有溪水混濁等暴漲前兆,竟未停止活動或指揮人員盡速上岸撤離至安全區域,致一名洪姓男子遭沖走死亡,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郭男10個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有中級溯溪教練資格的郭男,在2018年7月間承辦台北市一家行銷公司12名員工的溯溪活動,並找來另一名有教練資格的郭姓教練及吳姓朋友擔任活動教練。
檢警調查,7月27日上午9時許,郭男等3人帶著12名員工前往溯溪,中午12時許,山區開始降雨,但雨停後,郭男仍繼續溯溪活動的瀑布跳潭行程。
檢警調查,活動中再次下雨,且雨勢加大並伴有溪水混濁等暴漲前兆,郭男仍未停止活動、亦未指揮人員盡速上岸撤離至安全區域,致洪男遭沖走,全身多處鈍性傷,終因創傷性休克死亡。
檢方調查後依過失致死起訴郭男,另名郭姓教練及吳男因對是否繼續溯溪活動無實際決定權,加上難以證明2人當時所站位置能立即察覺水色、水勢變化,獲不起訴處分。
郭男辯稱:「溪水暴漲是氣候一種突發型態的驟雨,豪大雨突然來、時間點極短,任誰都不可能在這時間點及時反應或預先防範,即使具有專業教練資格,也無法預測天有不測風雲,我並無過失」。
合議庭認為,教練除應參考行前的天氣預報外,並有「隨時」注意水流、土石及天候等環境狀況,若遇到河川、溪谷上游開始烏雲密佈、溪水混濁或開始降下驟雨等情況,應停止溯溪活動,並即刻撤離至安全區域的注意義務。
合議庭認為,當天首次降雨停止後,郭男選擇繼續瀑布跳潭行程,活動中再次下雨,約進行至第7、8位時,雨勢加大並伴有溪水混濁等暴漲前兆,但他仍未停止還對參與者說:「這個跳完再離開」,且未指揮水道內的人員盡速上岸,致被害人未能把握暴漲前關鍵時刻、盡速上岸因而遭溪水沖走。
至於郭男所辯事發突然,合議庭則認為,他自認第二場雨可能累積第一場雨的雨量,可見他對再次降雨可能遭遇溪水暴漲的危險,確有認知,且當時並非晴空萬里突然降雨,反而是從小雨逐漸加大,可見在溪水暴漲前,他實在有相當時間決定停止活動並撤離人員。
合議庭並查出,當時有參與者見水勢湍急,還主動提醒同事上岸,有人因此得以順利上岸,可見郭男若能把握出現溪水暴漲徵兆時至溪水暴漲之間、短暫且珍貴的關鍵時間,馬上停止活動指揮人員上岸,全體參與者是得以即時上岸,而非被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