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漏水糾紛鬧上法院 二審法官判「多賠35元」
林男住處天花板處等漏水求償,高雄高分院判決梁女賠訴。(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某大樓林姓住戶廚房等處天花板滲水,導致廚具、天花板等毀損,要求樓上梁姓住戶賠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梁有過失,但判決賠償金額比一審多35元並定讞,頗為罕見。
法界人士指出,判決賠償金額,雖然比原審只多出35元,卻是合議庭法官謹慎核算的結果,彰顯司法的公平、公正精神。
林姓原告指出,2018年4月間起,陸續發現4樓房屋出現滲漏水,經查是5樓房屋樓板、陽台、浴室及結構接縫多處龜裂所致,並因漏水情況日益嚴重,牆壁多處斑駁,水泥掉落,滋生黴菌,多處木製裝潢發爛,要求梁姓被告賠償裝修、鋁門窗、廚具等費用,合計39萬3575元。
梁姓住戶則說,林先前已請求賠償獲勝,她已賠償完畢,依法不能再求償。又說,林所指漏水均為大樓外牆共用部分滲漏水所致,根本與她無關外,林請求賠償的項目,應予折舊。
高雄地院開庭後,判決梁應賠償修繕漏水工程15萬7746元,及客廳天花板、地板、油漆、壁面修補等損害賠償8萬3333元,但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合議庭法官仍然認為梁女有過失,賠償修繕漏水工程費用不變。至於損害賠償部分,由於項目高達20多項,如承審法官逐一仔細核對每筆求償金額,此部分判決梁女要再給付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