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駕駛狹路遇救護車不退讓 不服警方重罰、法院判決GG了
員警立即拍窗要求小黃駕駛倒退,小黃駕駛態度消極被開罰。(警方提供)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去年5月新北市樹林區樹人街發生一件緊急救護案,救護車到場將人欲帶往醫院時,一輛計程車由救護車對向進入狹路,因為巷弄狹小,現場員警要求計程車秋姓駕駛退讓,但秋姓駕駛態度消極,影響救護車離開,警方事後依「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重罰3600元、並吊銷駕駛一年,秋姓駕駛不服,向桃園地方院法提出行政訴訟,法庭審理後認為員警開罰依法有據,判決日前出爐,小黃駕駛仍告敗訴。
小黃的秋姓駕駛指出,他當天駛入樹人街時即發現前方有救護車未鳴笛靜止,認定該處路寬足以安全會車,才放心前行,而後兩名員警衝至小黃旁邊要求他靠邊停車,他有緊靠路邊,並將後照鏡內縮以便救護車通過。
但員警又拍打車窗要他後退,但他已進入巷內約50至100公尺,他若倒車不僅速度慢,亦會影響救護車,才向員警建議表示救護車可以安全通過,然員警仍不悅,大聲喝令原告倒車,他隨後也配合倒車,並無不配合。而且他是職業駕駛,如吊銷駕照,將對原告家庭生計造成嚴重影響等語,希望法院能撤銷原處分撤銷。
法院調查,經檢視本案舉發員警值勤微型攝影機錄像,被救護人擔架上車前,有其他汽車駛入巷口,不待知會即自動退出避讓,被救護人擔架、救護車駕駛上車時,小黃尚未將車輛駛入巷口,後救護車趨前警笛大作、不間斷按鳴喇叭,小黃駕駛仍不為所動,員警狂奔而至,大聲喝斥後,方稍作停頓再緩緩倒車移動,讓出道路空間。
秋姓駕駛為職業駕駛人,對車輛操控、路況感知、會車空間估計等,自較一般人敏捷正確,影像顯示現場路幅顯無法容納汽車交會,且其周遭無其他人車通行,秋姓駕駛人並非無法選擇將車輛退出巷口、暫停他處。
他當時又以救護車在救護當時沒有開啟警示燈為由,表示自己不知情況,但查其申訴內容,陳述其進入路口時已看見救護車,且有看見救護車後方車門開啟,依一般社會通念,存在救護事故,則其主張「不知情況」實為推託之詞,不能作為免負應避讓救護車的行為義務理由,否則等同於鼓勵駕駛人,不須隨時注意車輛前後左右情況。
根據當時畫面,救護車遭受前方小黃阻擋,無法前行離開。(摘自員警秘錄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