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阿伯」兩度闖民宅「摸尿尿地方」 女童驚魂奔逃雜貨店求救
吳姓「怪阿伯」兩度入侵民宅猥褻女童,女童奔逃雜貨店求救。(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去年兩度入侵民宅、猥褻女童,第二次強行猥褻時,女童奪門而出,奔逃到附近雜貨店求救,控訴「阿伯摸我尿尿地方」,被經營雜貨店的鄰居暫時收留,吳姓色阿伯才沒繼續侵犯,台中地院認為吳男犯行令人髮指,但他坦承犯行並賠償對方,依侵入住宅對未滿14歲少女犯強制猥褻罪兩次,合併判刑4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去年7月23日,入侵11歲女童住處,先以右手搭住女童肩膀,再以右手撫摸女童胸部、大腿,又將鹹豬手深入內褲撫摸下體,還用手抓女童的手,撫摸吳男自己的下體。
事隔僅1天,去年7月25日,他又故計重施,侵入女童住處房間,先用鹹豬手拍女童臀部,再將手伸入女童上衣撫摸,緊接著撫摸女童下體,女童奪門而出,逃離住處,奔至附近雜貨店求助,雜貨店老闆暫時收留女童,其母下班返家時,老闆還提醒其母,「注意妳的小孩,她有話跟妳說(指被怪阿伯摸尿尿的地方)」,母親趕緊帶女童到醫院驗傷,之後報警處理。
台中地院審理時,吳男坦承猥褻犯行,但他強調,沒有達到「加重強制性交」犯行,他辯稱,女童有穿褲子,他的手指與下體,沒有進入女童下體,法官認為,醫院診斷顯示,女童下體「無明顯外傷」,因此,並無證據顯示吳男有強制性交的犯行,僅構成入侵民宅強制猥褻少女罪(加重猥褻罪)。
法官認為,吳男加重強制猥褻行為,犯行令人髮指,但他坦承犯行,且賠償對方,依兩次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