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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伯騎鐵馬左轉被撞成植物人 後方騎士也涉過失逆轉起訴

台北地檢署依紅綠燈轉換秒數推斷,郭男於號誌轉換時未減速,今改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將郭男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台北地檢署依紅綠燈轉換秒數推斷,郭男於號誌轉換時未減速,今改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將郭男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2022/05/16 11:5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70歲鄭姓男子前年(2020年)騎腳踏車時,被後方的20多歲郭姓機車騎士撞飛後,傷到頭頸成了植物人,郭男則臉部骨折;檢方依交通事故鑑定結果,原認定鄭男轉彎前沒做示意動作才是主因,去年將鄭男起訴,郭男則不起訴;高檢署發回再議後,台北地檢署依紅綠燈轉換秒數推斷,郭男於號誌轉換時未減速,今改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將郭男起訴。

本起意外發生於前年9月16日晚上9時許,當時鄭男騎腳踏車行經北市敦化南路二段63巷口時,未做出轉彎的示意動作,隨即貿然左轉,後方騎機車的郭男煞車不及,攔腰擦撞後雙雙倒地。

肇事雙方被緊急送醫後,鄭男因頸椎骨折、顱內出血等嚴重傷勢,如今已成了植物人;郭男則是臉面骨折、四肢擦挫傷,幸無生命危險;事後後,雙方及家屬無法達成和解,互控對方過失傷害及過失致重傷害,北檢則依交通事故鑑定報告釐清責任歸屬。

檢方初次偵查時,考量交通事故鑑定2次的結果,均認為鄭男左轉之前,沒做出任何的示意動作,才是肇事主因,後方的郭男則被認定沒有超速等違規情況,因此只將鄭男起訴,郭男則予以不起訴。全案後來經高檢署發回續查,未料竟出現了轉折。

檢方續查期間調閱事發地的雙向道路監視器畫面,另委請警察實地到事故現場,紀錄雙向紅綠燈號誌的轉換秒數,計算肇事雙方通過馬路的時間,這才發現事故發生當下,正巧遇到號誌燈轉換,雙向的車輛都已開始減速或停止前進,郭男接近號誌燈變換的路口時卻沒有減速,雖然鄭男貿然左轉是事故的原因之一,不過郭男遇號誌燈變換時沒減速,以致在號誌燈前肇事,也涉及過失責任,由於鄭男已成為植物人,改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將郭男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規定,腳踏車屬於「慢車」的一種,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倘若是要右轉,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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