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遇生子後離家 綠帽夫求償被判賠50萬
太太外遇男同事懷孕後堅持產子,經丈夫提告,北院判偷腥2人應連帶賠償50萬元。(情境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部一名太太外遇男同事而懷孕,還不顧丈夫請求回歸家庭,堅持生下小孩並離家,丈夫心碎,對偷腥2人求償280萬元,台北地院審結,判2人應賠償丈夫50萬元;可上訴。
這對夫妻是在2014年12月24日結婚,丈夫說,夫妻婚後幸福美滿,除每年定期出國旅遊1到2次外,每逢連假,他都會帶太太走遍台灣各地,然而,因為工作需求,他被公司調派至台南市政府擔任駐點工程師,導致夫妻平常相處時間大大減少,太太竟與男同事外遇並懷孕。
丈夫告訴法官,他本來請求太太愛惜家庭,不要一錯再錯,太太卻堅持生下小孩;而小王名知太太已婚多年,並非單身女子,竟利用他們夫妻鮮少相處機會,引誘太太發生不倫戀並產子,甚至脫離家庭,故對2人求償280萬元。
偷腥2人透過律師解釋,實際上夫妻婚前原本就想分手,是因丈夫2014年6月住院,太太擔心當下若提分手會影響丈夫健康,後來才會同意結婚,但太太婚後對於出遊地點、行程等,根本不能表示意見,都要聽先生的,旅遊費用也是各自負擔,如此一來,根本稱不上婚姻感情生活美滿。
律師還說,丈夫大病過後脾氣丕變而無法溝通,且夫妻長期聚少離多,即便周末相聚也無話可說、感情日漸冷淡,然而,丈夫卻違反太太意願,強迫發生性行為,導致太太精神承受莫大痛苦。
律師也說,丈夫從未發現太太懷孕,顯見夫妻婚姻關係破綻很深,丈夫甚至趁與太太同住月子中心時,搶奪太太手機並擅自更改太太電子郵件、LINE密碼等,對太太來說,丈夫只是一位「會在周末同住的恐怖室友」。
律師強調,根據大法官宣告刑事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文可知,我國憲法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的「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因此,配偶權的概念已不被肯認,另求償金額過高,應予酌減。
北院指,婚姻既然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就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並圓滿幸福,假如有一方做出不誠實的行為,如通姦,便是違反婚姻契約義務,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權,挨告後應負起賠償責任。
北院認為,被告2人固然辯稱夫妻婚姻生活已生破綻,並無圓滿幸福可言,否認侵害配偶權,但夫妻在正式離婚前,任何一方都不能與他人交往,否則已構成侵權行為,經審酌雙方各項條件後,判2人應連帶賠償丈夫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