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參加抗議考績乙等 華航懲處被認定「不當勞動行為」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華航因員工參與抗議考績打乙等,屬工會法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應重打考績,全案確定。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華航空服員工會幹部林馨怡、張書元等4人於2017年參加「623運輸業工時大體檢」抗議,批評華航「血汗工廠」,引起社會矚目。不料,林馨怡等3人年度考績被打不理想的乙等,張書元更吃「考丙」,均遭致無法調薪等不利結果。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華航因員工參與抗議考績打乙等,屬工會法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應重打考績;但張書元丙等乃依據平日表現,有客觀標準,華航並無不當,全案確定。
據了解,2017年任職華航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幹部林馨怡、潘家洛、朱良駿、張書元,參加當年6月在交通部前舉行「623運輸業工時大體檢─反過勞、要休息」抗議,張書元在活動前一天於臉書批評華航「血汗工廠、詐騙集團」,當天則穿著空服員制服,由旁人潑灑紅漆,象徵勞工血汗。事後,華航分別約談林馨怡等人,引起關注。
2017年度考績公布後,林馨儀等3人均為乙等,張書元丙等,導致分別遭到無法調薪、領取全部獎金等不利結果,他們質疑是因參加工會活動遭秋後算帳,向勞動部申訴;勞動部認為,華航已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為,應對4人重新考打績。
華航說明,林馨怡、潘家洛飛行後客艙經理評分其工作表現分別為7.58分、7.3分,低於全體客艙組員的平均分數7.7分;朱良駿則是因不配合約談,且未遵守員工工作守則與公司頒布的各項辦法,加上工作表現為7.65分,亦低於平均分數所致;至於張書元,因其出勤狀況不佳,即使主管給分部分均給他滿分,其考績仍為丙等。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審見解,工會法明文規定,僱主不得對組織工會的勞工有不利待遇,而「623運輸業工時大體檢」活動主題涉及全體空服員生命安全及勞動環境變動,具有公益性,應受到法律保護,華航卻對參與623活動的林馨怡三人的主管分數偏低,致考績均為乙等,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撤銷考績並重打考績。至於張書元的丙等考績,華航是考量其平日工作表現、出勤紀錄等項,並無不當,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