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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藥性侵案10年變無罪 女店員淚訴:得不到應有的正義

女店員小花(化名)控遭當年29歲的常客廖男,下藥迷昏性侵,事後被威脅,持續遭性侵並給錢,身心受創。(資料照)

女店員小花(化名)控遭當年29歲的常客廖男,下藥迷昏性侵,事後被威脅,持續遭性侵並給錢,身心受創。(資料照)

2022/05/05 16:34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員山鄉女店員小花(化名)控,遭常客下藥迷昏性侵,事後被威脅,持續遭性侵並給予錢財,身心受創,一審時更哭喊「法官救我」。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廖男10年徒刑,但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欠缺積極證據,撤銷原判決,判廖男無罪,讓小花難以接受,淚訴「得不到應有的正義」。

一審判決指出,廖男是超商常客,約小花下班後共進早餐,小花不疑有他上車,不料,廖男遞一瓶下藥的礦泉水給小花,小花喝下後,隱約察覺有異味,後來陷入昏迷,被廖載回住處性侵。事後,廖恐嚇小花,要照他的話去做,且不能告訴別人,否則要對小花、小花家人和飼養的貓不利,小花因此多次被性侵得逞,甚至被索取錢財,逼得小花偷竊,同居人察覺有異,不斷詢問下,事件才曝光。

廖男否認性侵、恐嚇取財,稱兩人曾交往並發生性關係,但廖男所述交往時間前後不一,找來友人描述的女友特徵,也與小花不符,小花也堅決否認,因此法官對交往一事不採信。

一審判決寫道,妨害性自主案件發生時,他人多不易察覺,因此往往只有被害人證述,但不能因此認定證據不足,若認定被害人證述薄弱不可採,與實體正義有違,應詳細審酌證詞是否可信;記憶可能漸趨模糊或失真,每個人表達能力和方式也有差異,若陳述有部分歧異,是否採信,法院得自由心證斟酌。

一審判決認為,廖男曾對小花道歉,而小花因身心創傷,在庭上持續哭泣,無法回答問題,但陳述無前後矛盾,主要情節均屬一致,小花案發前未曾至身心科就醫,談及案情的反應與性侵害創傷反應相符,足作為小花證述的補強證據。合議庭認定,小花經心理師評估,因性侵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廖男行為動機卑鄙、手段惡劣,依強制性交等罪判廖男10年徒刑。

廖男不服上訴,二審判決認為,小花證詞確有瑕疵,包含性侵間隔時間、反抗行為、被廖男威脅要傷害的對象等,且本案欠缺補強證據,同居人證述雖能證明小花行為反常,但反常原因多端,而同居人、店長、店老闆證述中,性侵部分皆屬小花轉述,難作補強證據;另,小花多次赴精神科,但談及案情,無法回應,拒絕深談,醫院雖鑑定小花患創傷症候群,但缺少陳述和客觀記錄下,難確診為性侵引起。

至於廖男道歉一事,廖男遇到同居人,針對性侵一事起口角時,否認性侵小花,堅稱兩人合意,口角中雖有道歉,但尚無從認定是心虛害怕之舉;另,心理師評估與鑑定機關有別、小花相隔數月才報案驗傷,都難認補強證據。

二審合議庭認定,檢方舉出的證據和證明方法,不足證明廖男有犯行,全案僅小花單一指述且有瑕疵,無其他積極證據,判廖男無罪。

對此,小花向本報淚訴,「為什麼到台北(判決結果)就不一樣,我不知道要怎麼辦」,選擇勇敢出來指證與揭發事情,卻得不到應有的正義,事發至今,她沒有一次安穩,深怕壞人又從身旁出現或經過,「我是真的真的快不行了」,不願再多一分折磨。

小花的同居人表示,小花原是活潑、聰明、獨立的女孩,事發後,不愛講話,洗澡時間拉長變一小時,睡覺都捲縮起來,經她不斷詢問,事情才曝光;小花現在情緒波動大,會去撞頭、摔東西、大哭,得到醫院打鎮定劑,自己沒錢沒勢,也不懂法律,相當無助,能做的只有陪小花到底,並控訴「誰沒事會去看身心科」,創傷症候群怎麼會與此案無關。

宜院表示,尊重高院證據取捨所為的決定跟判決;小花的法扶律師說,當事人有上訴意願,會向高檢請求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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