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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情?應徵助理替詐團領76萬贓款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4月

    台中高分院依洗錢罪對姚女判刑4月,併罰2萬元,得易科、易服勞役,可上訴。(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依洗錢罪對姚女判刑4月,併罰2萬元,得易科、易服勞役,可上訴。(資料照)

    2022/05/04 00:00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彰化縣姚姓女子透過網路應徵到助理工作,實則上了詐團賊船,除提供自身兩個帳戶供被害人匯款,還協助提領76萬元贓款交付上手,案經檢警破獲姚女被列為共犯送辦,一審時她辯稱以為是公司的貨款且不知情獲判無罪,但二審法官認為,交付貨款卻未索收據、憑證,明顯與常理不符,因此改判。

    台中高分院認為,姚女曾任職工廠、火鍋店,並非全然無社會經驗,面對行員詢問提領款項來源用途時卻不願回應,若是公司貨款為何不能正常告知?顯然有意隱匿才謊稱私用,且姚女依指示交付款項時,對方未點收也沒給收據、憑證,與常情相悖,顯有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的不確定故意,依洗錢罪判刑4月,併罰2萬元,得易科、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7月間,21歲姚女透過臉書求職社團與自稱「陳某某」的網友聯絡,應徵到某公司的記帳人員兼助理一職,進而認識該公司一名綽號「TOM」的女主管,但姚女未曾到該公司上班,仍提供自身兩個金融帳戶給對方,接著在當年7月中旬,依指示利用ATM或臨櫃提領36萬元、40萬元共76萬元,分兩次拿到彰化縣南興公園交給陌生人。

    但因76萬元分別是被害人遭騙徒以「猜猜我是誰」假冒親友借款的手法上當,檢警獲報偵辦,去年8月12日搜索姚女住處,查扣存摺等贓證物,檢方依組織犯罪、洗錢、詐欺等罪起訴她,但姚女否認涉案,辯稱真的找工作,應徵後對方告知,欲在彰化市設立分公司,要她協助找房子作為分公司所在地,且要她提供帳戶作為薪資轉帳。

    後來依對方指示領取貨款交付給廠商,而且帳戶還有1萬多元,協助領款還要負擔手續費,自己也是詐騙被害人,一審採信姚女說法,認為姚女工作經驗不多,加上去年7月是疫情三級警戒期間,恐致姚女誤信是減少接觸的新型態線上上班模式,且傳送給對方的金融帳戶,姚女持用中,因此判姚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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