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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青檢改不服大法庭的累犯裁定 最高法院:流於情緒、深感不妥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統一見解,法院量刑時,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應由檢方負舉證責任。此裁定引起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群起抗議。(資料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統一見解,法院量刑時,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應由檢方負舉證責任。此裁定引起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群起抗議。(資料照)

2022/04/28 19:4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做成統一見解,律定應由檢察官舉證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而加重其刑,再由法院進行調查、辯論程序;由百餘位檢察官組成的非正式檢改組織「劍青檢改」今對此發聲明表達強烈抗議,批評大法庭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而將「禍水東引」,恣意解釋刑事訴訟法,增加基層法官和檢方的無謂負擔,重批大法庭「生雞蛋無,放雞屎有」;最高法院下午回應,劍青檢改的聲明未確知詳情,流於情緒,最高法院深感不妥與遺憾。

大法庭昨裁定,訴訟程序上應由檢方負起舉證責任,先由檢方提出構成累犯的主張和證明方法,法院才需就此進行調查與辯論;若檢方未提出,法官即可認定檢方認為被告沒有累犯加重的必要性,但法官仍可將素行、前科等客觀資料,列為量刑因子中的「品行」予以審酌量刑。

劍青檢改聲明提到,大法庭捨棄「前科表」不用,改要求審查海量執行文書,充斥形式主義且破壞環境,大法庭應自我檢討,倘欲廢除「累犯加重規定」,應明言建議,不應拐彎抹角,更不要亂下指導棋,自行造法,淪為「生雞蛋無,放雞屎有」,使被告犯行無法受到妥適刑罰咎責,反禍及基層法官及司法自身。

最高法院面對劍青檢改的批評,今下午聲明回應表示,最高院近十年來的客觀統計數據,最高院撤銷下級審裁判的比率都維持在10%至11%間,基於「無害違誤原則」,九成維持下級審裁判,劍青檢改聲明中所稱「最高法院經常吹毛求疵撤銷下級審判決,才是造成基層工作負擔的始作俑者」,與事實不符。

最高院指出,刑事審判是由檢察官、被告雙方皆是當事人,立於訴訟主體的地位,基於武器對等而互相攻防,法院本於中立、客觀、超然公正立場,予以裁判,構成訴訟結構的三面關係,各有角色,彼此分工;但審判實務上,對於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一向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檢察官在此程序中缺席,宛如「隱形人」,形成法院與被告對打的局面,破壞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的角色與分工。

最高院說明,刑事大法庭昨天的裁定,是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的精神,並參酌鑑定專家學者及林永謀等學者意見,認為檢察官對於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事實」,應負主張及實質舉證責任,是為了導正職權進行主義框架的一小步,以符合刑事訴訟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建制。

最高院表示,大法庭裁定意旨已經指明,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是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的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尤其撤銷假釋後、執行完畢與否等情形,無法單純從前科表判別,必須與執行資料相互核對,才能核實。

最高法院說,至於一般隨卷的前案紀錄表,並非前案徒刑執行完畢的原始資料或影本,因此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以認定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盡實質舉證責任;若檢察官未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的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即屬未經舉證,法院自然無從進行補充性調查;若檢察官單純以聲請函查證據的方式,規避其「提出」相關執行資料的責任,並非法律所允許。

最高院還說,若檢察官對於個案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以及加重其刑的事項,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法院即可認定檢察官經慎重考量後不認為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的必要,但法院仍可對被告可能構成累犯的前科、素行資料,列為「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量刑事項,充分評價罪責。

最高法院強調,累犯是主觀主義的產物,包括法官在內的各界,對於刑法累犯規定應予廢除的聲浪,從未間斷,理應由主管刑法修正的權責機關,妥為因應。而「劍青檢改」的聲明未確知詳情、流於情緒,最高院「深感不妥與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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