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是否累犯加重其刑? 大法庭:應由檢察官舉證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做成統一見解的裁定,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累犯的事實,以及是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提出主張與具體證明方法。(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法院量刑時,犯罪行為人的累犯事實、是否加重其刑,究竟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還是由法官直接審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做成統一見解的裁定,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累犯的事實,以及是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提出主張與具體證明方法,再由法院進行調查、辯論程序,做為是否加重其刑的裁判基礎。
台北市士林區張姓男子,2019年4月持改造手槍尋仇,射傷黃姓男子下背部,由於張男有槍砲前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一、二審皆依殺人未遂、寄藏槍枝等罪,並論以累犯身分加重其刑,判處6年2月徒刑。檢察官在起訴、論告時,都未提及累犯加重事項,此部分未經辯論程序,即由法院直接自行審酌認定為累犯並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刑八庭受理上訴後,認為累犯與加重其刑是否應先由檢察官舉證,再由法院踐行調查與辯論,有法律見解上的岐異,經徵詢最高院各庭,有6庭支持肯定說、1庭支持否定說、2庭採部分肯定與否定說,顯有歧異,因此提案至刑事大法庭尋求統一見解。
提案庭指出,2019年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認定,當時的刑法「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規定違憲,現已「一律」變更為「可裁量」事項,且基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精神,是否應由檢方提出是否為累犯、加重其刑的主張和證明方法。
刑事大法庭今評議後認為採肯定說,即「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的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的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才可作為論以累犯、是否加重其刑的裁判基礎」。
大法庭認為,訴訟程序上,應由檢察官負起舉證責任,是否構成累犯的事實,以及應否加重其刑,由檢方提出主張和證明方法,法院才需就此進行調查與辯論;若檢察官未提出,法官即可認定檢方認為被告沒有累犯加重的必要性,但法官仍可在量刑時,將素行、前科等客觀資料,列為被告的「品行」量刑因子的審酌事由。
大法庭強調,此裁定對提案庭的案件有拘束力,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此項裁定宣示之前,各級法院所做出不符本裁定意旨的裁判與程序,不能以檢察官未提出主張來做為上訴或非常上訴理由,法院也不能依此撤銷原判決;若是沒有檢察官參與的簡易判決,法院可視個案情節斟酌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