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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大麻一律判5年以上違憲 立院今修法情節輕微者下修刑度

栽種大麻自己自用且情節輕微者,刑度改為1-7年。(資料照。記者詹士弘翻攝)

栽種大麻自己自用且情節輕微者,刑度改為1-7年。(資料照。記者詹士弘翻攝)

2022/04/19 18:0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第790號解釋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種植大麻一律5年以上刑責伺候,有違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修法,立法院依照大法官解釋意旨,19日通過毒品罪修正案,新增栽種大麻自給自足且情節輕微者的罰則,刑度設為1年以上、7年以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主管機關法務部19日指出,為打擊毒品犯罪,毒品罪立法政策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擴散毒品的行為,均嚴以重罰。

但大法官790號解釋認為,毒品罪第12條第2項規定,對「種植大麻」行為,均一律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的違法情節輕微個案,有過苛問題,不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法務部指出,立法院參照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本毒品罪第12條,增訂第3項規定,對於自行施用而裁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考量是供自己施用而非擴散毒品行為,故處略低於5年以上刑度,改以1-7年刑度論處,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裁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以展現政府對於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決心。修正案將由立法院送請總統公布,公布後3日正式生效施行。

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法是因應大法官解釋,對毒品犯罪的處罰門檻,將現行規定更細緻化以區別其刑度,而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

法務部強調,仍將統合檢、警、調、憲、海巡、關務等機關,持續加強毒品查緝工作,壓制毒品擴散,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維繫無毒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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