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完涮涮鍋竟住院!傳產公司副總求償 法官判業者賠18萬
彰化縣某紙品公司的許姓副總輕理,前年與友人到台中市吃涮涮鍋店,事後竟引發敗血等身體不適症狀住院,他出院後認為是食材未做好衛生管控導致,為此提告求償83萬餘元,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某紙品公司的許姓副總輕理,前年與友人到台中市吃涮涮鍋店,事後竟引發敗血等身體不適症狀住院,他出院後認為是食材未做好衛生管控導致,為此提告求償83萬餘元,業者雖辯稱食材均經把關,不排除許男另吃其他食物導致,但因許男友人也出現同樣症狀,法官認為與該店食材不潔有關,據此判賠。
法官認為,涮涮鍋業者無法證明其食材安全衛生無虞,烹調過程符合規定,也無法舉證許男是吃了別的食物而感染,且依許男身分,應沒有以此來訴請賠錢必要,因此認定許男係因食用業者所提供的食物才感染,一審判決業者應賠償28萬961元,許男與業者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為原判決精神慰撫金過高,酌減後判決業者應賠償18萬961元確定,均不得再上訴。
判決指出,前年9月1日,許男與陳姓友人到台中市西屯區一家日式涮涮鍋用餐,期間食用海鮮鍋物及含有生蛋的月見打拋豬飯,事後發生腹痛、腹瀉情形,隔天情況仍未好轉,3日凌晨2時許到中港澄清醫院急診,經診斷為敗血症、感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急性胃炎,並有腹瀉、脫水、發燒等症狀住院,還一度住進加護病房。
而許男住院4天出院後,不滿涮涮鍋店未盡到提供安全、衛生商品義務,對業者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合計共求償83萬餘元,其中包括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以及27萬9千餘元的懲罰性賠償;涮涮鍋業者則辯稱,許男當晚用餐至就醫歷時近30小時,無法確定是否在這段期間內吃到其他不潔東西導致食物中毒。
且該店員工處理食材均全程配戴手套,當日餐點的食材皆通過審核;案件審理時,許男說,出現症狀後,只吃幾口母親提供的白粥,未吃其他食物,其陳姓友人也證稱,當晚用餐後即出現腹痛、腹瀉症狀,曾打電話向涮涮鍋店反映,對方說可能是生蛋造成,就醫時醫生也說可能是蛋出問題。
一審認定,業者雖提出當天工作區監視器翻拍相片,但無法證明製作過程衛生,另照片中明顯有員工未戴手套,與業者辯詞不符,此外食材僅有輸入許可通知,但無當天食材、蔬果農藥殘留檢驗報告,業者也沒有提供當天工作區製作生蛋打拋豬飯過程,認定業者無法證明食材有符合科技、專業水準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而二審也採一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