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華爾街之狼案!兆良科技吸金案 盤商黃泳學被判8年定讞
圖為被稱為「台版華爾街之狼」的兆良科技負責人羅栩亮。(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電影「華爾街之狼」敘述美國金融重鎮華爾街證券詐欺故事,類似情節在台真實上演。兆良科技負責人羅栩亮虛增公司資本額,與盤商黃泳學透過「印股票換鈔票」方式訛詐小股民,違法吸金高達2億多元。羅已假釋出獄;黃部分,高等法院更二審考量他賠償部分被害人,依證券交易法中詐偽罪判刑8年,犯罪所得4623萬多元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均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2011年間,羅栩亮在桃園龍潭設立資本額200萬元的兆良科技,再透過會計師陳功源(一審判刑8年,因死亡獲判公訴不受理)作帳,虛偽增資至3000萬元,並把資本額灌到1億元,後經黃泳學協助,到五星級飯店舉辦法說會,對外吹噓正在研發「碳材料」應用科技並美化財報,炒高兆良未上市股價行情,害投資人誤信而投資。全案吸金達2億多元。
羅栩亮事後被依詐偽罪、公司法中未繳納股款罪判刑7年6月確定,並追徵沒收不法獲利7006萬元;2019年10月,羅獲矯正署核准假釋出獄。
黃泳學部分,北院一審依詐偽罪判刑10年,高院二審認定他在犯案過程中極力隱身幕後、掩飾參與犯行,依詐偽罪加重改判12年,沒收犯罪所得4640萬多元。案經最高法院首度發回,高院更一審仍判黃12年徒刑,犯罪所得改認4744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應沒收。上訴後遭最高法院二度發回。
高院更二審指出,黃泳學明知羅栩亮、陳功源想快速籌得鉅額資金,竟一同協議、分工「印股票換鈔票」,塑造兆良公司資本充足、營運良好、獲利可期的假象,詐偽所得財物高達2億多元,非但使眾多投資人蒙受財產損失,也對社會經濟及證券市場交易秩序造成一定危害。
更二審認為,黃泳學實際分得的不法利益甚鉅,又始終否認犯罪,但考量他沒有犯罪紀錄,並實際賠償部分投資人,依詐偽罪減輕改判8年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也改認為4623萬。最高法院駁回黃的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