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性侵猥褻國小女兒94次 判刑13年定讞

男子長期性侵自己的親生女兒,歷審皆依94件性侵犯行合併判刑1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情境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嘉義縣一名男子化身「鬼父」,長期性侵自己的親生女兒,從女兒小學一年級起每兩週猥褻她一次,直到小五為止,共強制猥褻92次,外加以手指性侵的強制性交罪2次,歷審皆依94件性侵犯行合併判刑1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被害人現已就讀高中,2011年2月至2014年9月間讀國小期間,其父在住處多次趁她在浴室洗澡、或在臥房玩電腦時,從後方抓住她雙手,用雙腳夾住她身體,伸手撫摸她的胸部、下體強行猥褻,其中多次用硬幣強開浴室門進入犯案,法官依每2週1次的頻率推算,認定狼父一共犯下94次強制猥褻、性侵犯行。
被害人讀小學二年級時,曾向母親反映被爸爸「摸摸」,但母親卻不以為意,回稱「沒關係」,之後夫妻感情不睦常爭吵,母親仍不敢報案,只叮嚀女兒「自己要小心,把門關好不要出來」。
少女升高中後,先後借住至姑姑、阿姨家,母親勸她回家住,她都不願意,並在電話中與母親對質小時候曾抱怨父親對她亂來,並錄音存證,再鼓起勇氣找社工協助報案,揭發父親惡行。
狼父矢口否認是狼父,辯稱女兒是亂講,根本沒這回事,他怎麼可能對親生女兒做這種事。但女兒在警、檢、法院多次證述皆前後一致,事證明確,控詞可信,不採信辯詞,認定有罪。
一審嘉義地院依92件對未滿14歲強制猥褻罪各判刑3年6月,2次對未滿14歲人強制性交罪各判刑8年,總刑度共338年,宣告合併應執行13年;二審台南高分院、三審最高法院都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定讞。
法院痛批狼父罪行嚴重,身為父親本應照顧、保護女兒,給予溫暖的成長環境,卻在女兒最安心的住家多次性侵女兒,嚴重影響女兒身心健全發展,且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而予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