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檢不同見解!直行車撞左轉車遭檢方起訴 法官判無罪

何男開車直行於中正一路行經福德二路口,與對向車道違規左轉的蔡女所駕汽車追撞,蔡女指控他超速提告過失傷害,檢方將何起訴,但法官認為該路口禁止左右轉,逆轉判他無罪。(取自Google Map)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路權重要還是遵守速限重要?院檢出現見解不同!
何姓男子開車直行於高雄市中正一路,行經福德二路口與對向車道、違規左轉的蔡姓女子所駕汽車追撞,蔡女和車內乘客受傷,蔡女提告過失傷害,何男筆錄供稱時速約5、60公里,傷者控何車速至少7、80公里,檢方將何起訴,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該路口禁止左右轉,路權屬何男的,逆轉判他無罪,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前年4月間,何男駕駛汽車沿中正一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中正一路與福德二路口,與中正一路西向東欲左轉福德二路的蔡女相撞,造成蔡女與林姓乘客頭部腦震盪、挫傷等傷勢,她控告何男超速,估計至少7、80公里,何男表示當時時速約5、60公里,檢方最後以何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有超速之嫌,將他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高雄地院法官見解不同,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肇事主因為蔡女在禁止左右轉路段,未依標誌指示行駛,何男超速為肇事次因,但鑑定報告書僅記載「50至60公里」,並無科技數據驗證,法官認為不能僅依筆錄內容,就推定何有超速,路權原屬直行車輛,何況該路口禁止左右轉,因無其他證據可佐證被告超速,法官判何無罪,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