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批韓艦入我海域搜救是喪權辱國 海巡署:人道救援早有慣例
獅子山共和國籍動力推船「KYOTO 1」在台海遇險沈船,我海巡署執行搜救任務。(記者姚岳宏翻攝)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獅子山共和國籍動力推船「KYOTO 1」,7日行經澎湖海域時疑似發生沈船事件,有6名南韓籍船員下落不明,我海巡署展開搜救後尋獲2具遺體,而南韓海洋警察廳也派出3000噸級警備艦,趕赴台灣海峽搜索失蹤人員,但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張競卻批評此事是「喪權辱國」;海巡署立刻駁斥此說法,表示基於人道救援考量,同意韓方派遣「KCG-3012」及 「D-01」等兩艘救難艦船至我方海域共同實施搜救,全程均依照我國救援規劃執行,且早有慣例。
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張競批評,台灣有足夠海域搜救量能,卻容許韓國艦艇進入台灣水域搜救,「如此門戶洞開讓他國艦艇如入無人之境,難道是我國自願放棄事涉主權之海域管轄權嗎?」、「假若今日在澎湖水道海域是大陸籍貨輪漂流或是水手遇難,對岸要派遣執法艦艇進入搜救,請問綠營政府高層會不會點頭放行呢? 」
海巡署指出,有關獅子山共和國籍「KYOTO 1」貨船遇險案件,海巡署署於4月7日6時25分接獲台北任務管制中心通報該船於澎湖烏崁漁港外0.7浬,發出406Mhz遇險訊號,即派艦應處。
同日16時47分,我國搜救中心接獲韓國搜救協調中心(RCC)申請,基於人道救援考量,同意韓方派遣「KCG-3012」及 「D-01」等兩艘救難艦船至我方海域共同實施搜救,全程均依照我國救援規劃執行。
至於張競質疑,中國搜救船遇同樣狀況是否也會放行?海巡署表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國船舶應經許可後始得進入,交通部航港局為遂行搜救任務,訂有「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中方如有救援遇險船舶實需,可向航政主管機關交通部航港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在不妨礙我方安全狀況下,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共同實施搜救;今年我方亦曾同意中方派船進入我水域共同執行搜救作業計有2案。
海巡署強調,人道救援為普世價值,過往亦不乏有台日、台菲及兩岸等跨國共同搜救經驗,本案由我方整合韓國艦船能量實施搜救任務,除展現我國搜救實力外,亦展現我國在整合跨國能量落實人道救援之貢獻與決心。
我海巡嘉義艦拍攝屏東艦伴航韓國3012艦搜救畫面。(記者姚岳宏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