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兒少性剝削罪刑過重違比例原則 台東地院聲請釋憲遭大法官打臉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董姓男子引誘多名少女裸體拍攝淫穢照片及影片,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及第3項所訂重刑牴觸憲法比例及平等原則,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前身大法官會議認為此條例已有刑責輕重不同之規定,議決不受理,台東地院釋憲不成,裁定繼續審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就「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董姓男子是違反兒少性剝削的慣犯,被多處地方法院判刑,被害人也有台東少女,台東地檢署依此條例刑責較重第3項提起公訴,台東地方法院在審理時認為董男也可能犯刑責較輕的第2項。
台東地院法官認為不管第2或第3項均有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基本權、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相悖之疑義,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去年3月5日裁定就大法官解釋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台東地院在釋憲聲請中敘明,此條例第36條第2項及第3項一律處以重刑,但從立法者修法理由中,無從得知原定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度,何以不足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
台東地院認為刑度甚重卻缺乏合適調節機制,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不以記錄產物內容、被害人年齡、法益侵害內容與程度等為分類標準,區別各類型之合適刑責區間,一律在最輕本刑以相同之嚴刑峻法對待,並欠缺平衡調節機制,應可謂刑罰之制定已屬恣意,於情輕法重之個案上形成過苛結果。
不過,大法官在不受理議決說明指出,此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2項已定減輕及免除其刑之規定,刑法第59條也有酌減其刑規定,均為衡平「性剝削」兒童及少年犯罪行為之調節手段,並非無適當之調節機制,性剝削行為態樣及違法型態分別為2項刑責輕重不同之規定,也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相關法規範存在,台東地院所述理由難看出有何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之處。此件聲請,與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