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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警「草泥馬、趕羚羊」 男子被判拘役20天

李男以「草泥馬、趕羚羊」辱罵員警,苗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李男拘役20天。圖為草泥馬照,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李男以「草泥馬、趕羚羊」辱罵員警,苗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李男拘役20天。圖為草泥馬照,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22/04/06 12:3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李姓男子於今年元旦深夜11點多,在苗栗市1家卡啦 OK,因酒醉與朋友起爭執;員警獲報到場處理,被李男以「草泥馬、趕羚羊」辱罵。苗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李男拘役20天。

今年1月1日深夜11點47分許,李男在苗栗市1家卡啦OK,因酒醉與朋友起爭執,苗栗縣苗栗警分局北苗派出所員警獲報而前往處理。未料,李男見警前來,更為光火,以「草泥馬、趕羚羊」等語辱罵員警,被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苗栗地檢署認李男涉犯侮辱公務員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認為,李男因故與他人因故與他人發生糾紛,於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時,明知該員警當時身著制服並依法執行職務,竟憑藉酒意恣意謾罵,所為實已侵害員警執行職務之尊嚴,並有害社會秩序,犯侮辱公務員罪。

法官審酌李男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正視己過之態度,及李男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現職為廚師、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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