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性騷擾 中警強化執法知能
台中市第二分局密集舉辦教育訓練,強化同仁執法知能,提升類此案件敏感度。(警方提供)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跟蹤騷擾防制法」即將在今年6月1日施行,有鑑於此新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極易造成第一線執法員警在認定上造成混淆,台中市第二分局為此最近密集舉辦教育訓練講習,希藉此強化基層同仁執法知能,提升類此案件敏感度,落實即時保護婦幼安全機制,
二分局指出,「性騷擾防治法」與「跟蹤騷擾防制法」,因兩部法律均有「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心生畏怖並影響生活」等共通點,惟跟蹤騷擾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而性騷擾是「對他人實施」,只要有襲胸摸臀等態樣即構成,不須有反覆或持續性。
另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有「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等8種,因此警方於受理報案並啟動案件調查後認有犯罪嫌疑者,除可依違反跟蹤騷擾罪移(函)送外,亦可核發書面告誡提供被害人及時保護及做為後續聲請保護令的前置作為。
此次訓練特別邀請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毓珮到場授課,李曾任「家庭暴力」及「重大兒虐」專組主任,對保護婦幼具有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23條全法逐條釋義,以實務案例將艱澀難以理解的法律用語,以通俗用語呈現,課程深入淺出,讓員警在短短90分鐘的課程獲益匪淺。
二分局長陳家銘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是保障婦女安全非常重要的新法,期待新法實施後,員警能夠在兼顧「被害人感受」及「社會觀感下」依法受(處)理,確實保護個人行動自由,於各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並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的過度冒犯或侵擾,以維護個人人格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