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伕」載應召女趴趴跑 短短8個月被抓3次判刑
應召站業者很難抓,相較之下抓馬伕較容易,圖為桃園警方查獲馬伕(右二)情景,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43歲陳姓男子,擔任俗稱「車伕」或「馬伕」的應召站司機,開車載著應召小姐趴趴跑,每趟賺300至400元酬勞,該應召站於台中火車站公車站牌與便利商店張貼「兼職外約」的小廣告,不料,員警卻在前年底與去年7月,透過小廣告,短短8個月抓到陳男3次,他承認自己是「馬伕」,台中地院依妨害風化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載應召小姐的酬勞900元沒收。
判決書指出,中市警局第一分局、第三分局、霧峰分局員警,分別於前年(2020年)12月4日、16日,以及去年7月8日,偽裝成嫖客,撥打上述小廣告的電話,聯繫應召站,陳男接到指派,分別載著徐姓(兩次)與池姓女子(皆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到指定汽車旅館內,各以5000元、8000元代價,與偽裝成嫖客的員警性交易,員警等兩女先收錢之後,再表明員警身分,再由兩女口中,查獲馬伕陳男,但陳男沒有供出上游應召站老闆身分。
兩名應召小姐於警訊中,指證陳男是馬伕,陳男也承認,台中地檢署認為,陳男於2018年間,就曾因妨害風化罪,被判處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前年12月至去年7月又被查獲3次,屬於累犯,依妨害風化罪起訴,並聲明加重其刑。
台中地院認為,高職畢業的陳男正值壯年,竟擔任馬伕媒介色情以獲取利益,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危害,但考量他坦承犯行,判處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與應召站聯絡的2支小米手機,以及3次載應召小姐的報酬900元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