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連身條款」存廢 法官會議「不予表決」維持現狀
最高法院今天召開法官會議,討論「連身條款」是否有必要修改或延用,經充分討論後,多數法官認為「應不予表決」,未做成是否改變的結論,亦即維持現狀。(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行之有年的最高法院終審「連身條款」,也就是刑事、民事更三審以上,以及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再上訴(更二審)案件,由原承辦法官承審,多年來被法界質疑違反法官法定、迴避、隨機分案等原則;最高法院今天召開法官會議,討論是否有必要修改或延用,經充分討論後,多數法官認為「應不予表決」,未做成是否改變的結論,亦即維持現狀。
至於連身條款是否違憲,死囚歐陽榕、沈文賓、黃麟凱等人,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請求闡明曾經承審過的最高院法官,是否應於日後更審時迴避,有待憲法法庭判決是否合憲。
司法院1987年函令最高法院,就第二次以上發回更審的民刑事上訴案件,試辦由最後發回的原承辦法官辦理,1989年依司法院各級首長座談會議決議,函令最高法院就重大刑事案件再上訴案,仍由原承辦法官辦理。
最高法院據此訂立相關分案實施要點,自1991年起歷經5度修正,又在2018年9月19日修訂,將此項分案規則明文化,以便落實並杜絕爭議。
最高院今日召開法官會議,就「連身條款」的存廢提出討論事項,包括連身條款是否有助於久懸案件之審結確定?是否已因司法院「三專生制度」造成辦事法官調動頻繁而名存實廢?有無損害於當事人的審級利益?是否違反「抽籤或電腦隨機分案」,而不符法官法定原則?是否有違釋字第178號的精神?
最高法院會後表示,經充分討論後,多數法官認為「應不予表決」。亦即沒有定論,維持現況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