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2人僅願賠10餘萬 法官竟無法從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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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從事殯葬業蔡姓男子涉嫌超速開車,釀成2死1傷重大慘劇,被屏東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高雄高分院認為蔡僅願賠10餘萬元,想要從重改判,檢方與告訴人都未上訴,只能維持原判決,讓他撿到便宜。
判決書指出,2020年6月8日上午11點30分,蔡男駕駛自小客車,沿屏東縣長治鄉水源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119之6號對面路段,疏於注意路況,涉嫌以70公里超速行駛,攔腰撞上貿然在該處向左迴轉,並由施駕駛的轎車。
施車內有陳姓和李姓等2名婦人,施當天中午傷重死亡,李婦則延至8月25日上午不治,陳婦則受輕傷。
屏東地院審酌蔡符合自首,雙方都有過失責任,及未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蔡徒刑1年2月,但他不服上訴指出,自始坦承犯行,並三度向長治鄉調委會聲請調解,但因家屬未到或所提金額過高,因他無力支付作罷,不是刻意拒絕和解。
不料,蔡辯詞被2審合議庭狠狠打臉,法官指出,蔡違反注意義務情節,及犯行所生危害重大,案發後未與施家屬和陳婦洽談和解事宜,雖與李婦家屬洽談3次,卻只願賠償10餘萬元和解,根本缺乏最大誠意。
院方並認為過失致死罪,最重為5年有期徒刑,原審量處蔡1年2月太輕,有意從重改判,但檢方與告訴人都未上訴,依法不能加重其刑,只好駁回蔡的上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