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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雄鄉代會主席周榮茂涉貪交保 嘉檢提準抗告被駁回

    嘉義地檢署。(記者王善嬿攝)

    嘉義地檢署。(記者王善嬿攝)

    2022/03/15 11:56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縣民雄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周榮茂,被控涉嫌於2015年起至2020年虛報或浮報購買茶葉、酒品、宴席餐飲收據,詐領公費金額約133萬7180元。嘉義地檢署2月24日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周榮茂,本月1日案件移審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裁定12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檢方提出抗告,嘉義地院昨裁定駁回。

    嘉義地院刑事裁定書認為,受命法官於檢察官起訴後,將卷證連同周男移到法院,周男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官准予120萬元交保,為開庭訊問後所為的處分,檢方提出的抗告,應視為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亦即準抗告)。

    裁定書說明,檢察官聲明不服理由認為周男有逃亡之虞,雖周男自始否認犯行,且於偵查中第一次交保後,曾有消失行蹤、使用他人手機聯繫事項,以及對調查官否認真實身分等行為,然考量周男已羈押一段時間,且依其鄉代會主席身分、經濟能力跟所詐取金額等,原處分已經足以確保周男日後到庭受審判。

    裁定書還提到,雖周男否認犯行,然本案經偵查終結,相關證人、證據檢察官已經調查完畢,關鍵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前後所述一致,與卷內書證大致相符,且檢察官未提出存有勾串風險的具體事證,原處分法官諭知交保時,附帶「被告不得有影響證人證詞之行為,如有該等行為,則有再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認為已降低其影響證人導致案情隱晦不明的危險性等,原處分無違誤之處,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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