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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錄不雅片恐嚇球星案 色情網站經營者判刑2年10月

側錄不雅片恐嚇球星案,色情網站經營者余啟豪(圖中)一審被判刑。(資料照)

側錄不雅片恐嚇球星案,色情網站經營者余啟豪(圖中)一審被判刑。(資料照)

2022/02/18 18:22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台新夢想家球員譚傑龍等人遭色情釣魚、側錄不雅影片後被恐嚇勒索案,涉案的34歲色情網站經營者余啟豪,今天下午被桃園地院從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被查扣的電腦設備、儲存於雲端硬碟的猥褻影片均沒收,並追徵犯罪所得新加坡幣31萬3968.38元,可上訴。

至於涉嫌持影片恐嚇勒索球星的39歲UBA大專籃球聯賽前經紀人劉維霖,今年初被台北地檢署依恐嚇取財、妨害秘密等罪嫌起訴。

刑事局於2020年底接獲譚傑龍報案,有歹徒持3年前他遭側錄的不雅影片恐嚇勒索,檢警查出影片來源為設址境外的色情網站,循線追出網站經營者余男及涉嫌持影片恐嚇的劉男到案,被害球星不只一人。

余男坦承經營S及T開頭的2個色情網站,但影片非他設局偷拍,是藉由其他管道取得,以及由另名王姓男子自不詳管道或與其他網友交換取得後,透過雲端分享提供,再將影片放上網站販售牟利。

T網站為單片銷售、每片價格新加坡幣26至95元,余男會提供買家預覽含有被害人正面露臉、裸露生殖器等身體特徵截圖,甚至標誌被害人姓名、學校等資訊,S網站則採會員制依身分計費,估計從2019年6月至2020年,獲利新加坡幣31萬3968.38元,換算逾台幣650萬元。

清查被害男性約有29人,其中5人被偷拍時未成年,桃園地院合議庭指出,余男行為涉犯「刑法」販賣猥褻影像罪、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販賣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從一重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審酌余男曾有類似前科卻再犯,且販售數量甚鉅、受害者眾多,造成被害人承受莫大心理壓力,所為惡性不輕、應予嚴懲,惟念在他犯後坦承、態度尚可,與其中5人分以2到16萬不等和解,判處他2年10月徒刑;共犯王男亦被起訴,於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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