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歷山大等3家公司判賠上億 唐雅君姊妹脫身理由出爐
北院認為,會員未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消基會,且消基會寄出存證信函的對象不包含被告前負責人唐雅君(見圖)、營運長唐心如姊妹,故均免賠。(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亞歷山大集團旗下亞力山大健身中心2007年12月10日無預警倒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替8564名會員提起團體訴訟求償5億8253萬多元,台北地院上午判亞歷山大、亞爵國際育樂、君生活等3家公司要賠2億5624萬元;但由於會員未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消基會,消基會寄出存證信函的對象也不包含前負責人唐雅君、營運長唐心如姊妹,故均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北院透過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亞歷山大等3家公司2007年12月10日歇業,至今仍未復業並已解散,因此,3家公司具可歸責性,會員可提告求償。
北院說,亞歷山大等3家公司2007年7月間已發生財務困難,導致無法繼續借到款項,卻隱瞞大眾,故意以「單日消費滿2萬可抽獎」的廣告方式,招攬會員,幫助公司解決財務困難,認定3家公司確實故意違反消保法,依法應對2007年11月15日以後入會且單日消費滿2萬元的會員,給付3倍懲罰性違約金。
不過根據消基會提出的請求權讓與書、請求權讓與補正證明書,均未記載會員把對唐雅君姊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消基會,且消基會寄出存證信函的對象只有亞歷山大等3家公司以及中國信託、花旗、第一等3家收單銀行,故2姊妹免賠。
北院並指,會員是和亞歷山大等3家公成立消費契約,並非中國信託、花旗、第一等3家收單銀行,且銀行也非3家公司輔助人,更未遴選或受委任監督3家公司與會員間的契約,同樣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