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竹公有零售市場爭議 民事判產權屬於公所
嘉義縣義竹鄉第一公有零售市場。(資料照)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義竹鄉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因結構技師鑑定有安全疑慮,義竹鄉公所2020年公告不續租,停止攤舖及建築物使用,並封閉出入口,要求攤商搬遷;攤商組成自救會,認為當初建物是攤商出資興建,並提出確認建物產權訴訟及爭取通行權,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認為租賃契約書載明攤商向公所承租建物攤位,自救會未能證明有建物所有權與通行權,駁回攤商訴訟主張。
義竹鄉長黃阿家表示,為保障攤商及鄉民的安全,停止市場使用具有正當性及合法性,且經法院認可,攤商無權占用市場,公所將依法收取使用補償金。
攤商主張,民國54年時,原市場老舊,鄉公所因財政困難,由民間租地出資興建市場建物,而承租時修繕費用等是攤商支付,提起訴訟,確認市場建物所有權為攤商所有,且攤商在土地上有通行權。
公所主張,市場興建時,是公所籌建,允諾攤商捐獻建設經費,並可分配攤位,免繳10年租金,各契約均證明公所有市場所有權。
法院判決,指攤商並未提出建築申請書、計畫等證物,雖主張是向公所租地建屋,但依照土地租金會依公告地價調漲波動,攤位租金卻無此現象,且租賃契約中,是攤商向公所承租,若建物是攤商所有,何需向公所承租。
法院判決,相關資料證明,市場改建時,公所向攤商募資籌措工程費,攤商捐獻工程費,取得建物承租權及居住權,並免10年租金,建物產權屬於公所;而建物經結構技師勘查,需進行修復及結構補強,耐震能力不足,公所依照契約,到期後不續租,封閉市場出入口,理由正當,而攤商請求確認在土地上有通行權,並無理由,駁回攤商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