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員工保證書卻私開公司 4房仲違反競業條款判賠93萬
北院認定原任職信義房屋的4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私開房仲公司,應分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共93萬多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原任職信義房屋的4名員工違反競業條款私開房仲公司,分別被求償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院認定4人簽下員工保證書後卻違反忠誠義務,從事兼職或競業行為,各判4人須賠償信義房屋15萬至40萬元不等金額,總計93萬多元;可上訴。
信義房屋主張,蘇、葉、許、張等4名房仲,去年2月24日前分別擔任桃園各分店經理或主任等重要職務,4人卻被發現共同出資成立房仲公司,已違反員工保證書約定,視其收入分別對蘇求償懲罰性違約金224萬多元、葉107萬多元、許113萬多元、張95萬多元。
4人透過律師解釋,信義房屋並未證明受到損害,無法求償,縱然可以求償,也應酌減。
北院認為,競業禁止是事業單位為了保護商業秘密、營業利益或維持競爭優勢,要求特定員工與事業單位約定在特定區域內、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得自行經營或受僱與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工作,且若約款有其必要性,限制又未逾越合理程度,員工應受拘束。
北院指出,蘇等4人任職信義房屋期間未經同意便於去年2月2日出資設立房仲公司,確實違反員工保證書約定,因此,4人必須賠償,但審酌信義房屋未舉證受到損害且求償懲罰性違約金過高,分別判蘇須給付信義房屋40萬多元、葉17萬多元、許18萬多元、張15萬多元,總計9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