糗了!試射空氣槍反因毒駕被逮 男提告抗罰敗訴
陳男坐在車內試槍遭檢舉,進一步被查出毒駕,雖他提告抗罰仍遭法院判決敗訴。(示意圖)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陳男前年坐在車內試射空氣槍,員警獲報前往處理時更發現他毒駕,舉發後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12萬元並吊扣駕照24個月,但他只認吸毒否認駕車,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根據員警證詞得知該車當下行駛中,且巷子又窄且為死巷、單行道,車輛無法快速行駛,認定他確實毒駕應受罰,判決敗訴;可上訴。
全案源於前年3月11日上午8時許,陳男行經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52巷時,持空氣槍對外射擊,民眾見狀報警處理;員警到場攔查發現他的車內有安非他命殘渣勺子3支,經採尿驗出毒品反應,後由裁決所對他裁罰12萬元,並吊扣駕照24個月。
陳男提告時承認案發前一晚在長安東路巷弄朋友住家吸食毒品,才把車輛停放在巷弄內停車場,後來他雖然在車上等女友,但車子並未開啟電源也沒發動,否認毒駕,請求撤罰。
裁決所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規定,「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駕駛車輛者,便可處以罰鍰並吊扣駕照,並不侷限於當日駕車時,況且,毒駕確實會影響交通安全秩序與用路人性命,故裁罰無誤。
北院審理時傳喚開單鄭姓員警作證得知,鄭員目睹陳男開車左轉進巷內,加上巷子很窄又是死巷、單行道,車輛無法快速行駛,確定駕駛為陳男。
北院並指,依現行法律規定,員警取締違規行為時,由於大多發生於瞬間,因此採證並不僅限於科學儀器,加上鄭員、陳男素不相識,鄭員沒必要冒著偽造文書或偽證罪責風險,指摘陳男毒駕,故判陳男敗訴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