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過貪污卻掉入偽證 桃園警確定免職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張員上訴,免職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市大園警分局警備隊一名張姓巡佐,2011年間因涉貪而被停職,雖然後來獲判無罪,但又被查出他在停職期間另觸犯偽證罪,判刑1年2月確定。桃園市政府因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將他免職。張員不服,提告保工作,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處分無誤,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2011年間,張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案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桃園縣政府(現改制桃園市)遂核予他停職。2013年間,張員獲判無罪,獲得核予復職。
沒想到桃園地檢署事後查出,張員在停職期間,另涉教唆偽證罪,再度提起公訴。桃園地院2017年間判他2年2月徒刑,全案上訴高院,改判1年2月確定。
桃園市政府2019年收到張員的偽證罪確定判決後,旋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核予張員免職。張員不滿丟頭路,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免職並無違反平等原則或有何裁量濫用瑕疵,且桃園市政府是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做成處分,並無裁量空間,故認定免職處分無誤,駁回其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一審判決無誤,日前駁回張員上訴,免職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