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提供149萬人民幣介入總統大選 林懷等5人有罪理由出爐

林懷(白衣者)等5人被認定提供選民人民幣1500元作為機票補助,替韓國瑜與國民黨賄選,今依法判林有期徒刑3年10月,其餘4名被告均1年8月。(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中國介入2020年台灣總統大選案,認定台商林懷等5人為使國民黨候選人韓國瑜當選總統,並促成國民黨順利取得政黨票以提高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以提供機票補助1500元人民幣方式,賄賂具選舉權的選民返台投票,林懷等人共請款人民幣149萬元,痛批5人敗壞選風,今依反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林懷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至於同案有罪4名被告,包括中華婦女聯合會副秘書長及湖南省衡陽辦事處主任沈斌、中華兩岸新家庭協會會長蔣明霞、中華湖南邵陽旅台同鄉會理事長張國君、台商莊桓漳均,均被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
北院由審判長黃傅偉、陪席法官劉俊源、受命法官李佳靜組成合議庭,負責審理本案。判決指,林懷為使韓國瑜當選,並促成國民黨順利取得政黨票以提高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提供選民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也由莊垣漳散布補助機票訊息,並接受選民登記領取補助。
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收到機票補助消息後,將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其他微信群組,並由沈斌將有意領取機票補助的選民,加入「返鄉群」微信群組;經沈斌、蔣明霞、張國君彙整名單後,交由長沙市台協會秘書處聯絡人連上銘統整,故認定5人期約賄選。
合議庭痛批林懷等5人透過機票補助方式對選民賄選,嚴重敗壞選舉風氣,認定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對於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依法分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