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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電梯內公告拿回家看 住戶竟遭管委會報警告竊盜

苗栗地方檢察署偵結,認為劉男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不起訴。(記者彭健禮攝)

苗栗地方檢察署偵結,認為劉男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不起訴。(記者彭健禮攝)

2022/01/12 17:2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一棟公寓大廈社區住戶61歲劉姓男子,把管委會張貼於電梯內的公告帶回家看,隔天就放回,竟遭管委會報警提告竊盜。苗栗地方檢察署偵結,認為劉男沒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不起訴。

該棟管委會林姓主委指控,劉男明知張貼於大樓電梯間的公告,屬於管委會財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2020年9月2日晚間近8點許,徒手將公告竊走。

劉男坦承有取走公告,但堅決否認有竊盜之犯行。他喊冤表示,因為公告內的字體太小,他看不清楚,想帶回家仔細閱讀才會取走,且隔天晚間就把公告放回電梯內公告欄內。

檢方指出,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人不知而盜取他人財物。苟行為人乏此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縱然有未經許可而取用他人財物之情事,仍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檢方調查,劉男所言屬實,實難據以認定劉男有將公告竊為己有之不法意圖,其行為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劉男有何竊盜之犯行,自難僅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訴,而遽令劉男擔負罪責,應認劉男罪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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