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7歲少年打工遭囚禁凌虐 監委申請自動調查
彰化17歲少年遭雇主囚禁凌虐,造成腳趾壞死截肢,身心嚴重受創,監委葉大華(左)、高涌誠(右)申請自動調查。(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監委葉大華、高涌誠今天說,彰化17歲少年遭雇主囚禁凌虐,造成腳趾壞死截肢,事後罹患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身心嚴重受創;對於兒少就業安全、勞動權益及兒少被害人權益是否獲充足保障,2位監委表達高度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葉大華、高涌誠透過新聞稿指出,據報載,彰化一名17歲少年2020年經由人力仲介至桃園做鐵工,遭雇主私行拘禁,並以毆打、強迫食用屎尿、空氣槍射擊500發BB彈等方式凌虐,甚至遭以電線自製之電刑裝置電擊長達3至4小時之久,造成該名少年腳趾壞死而截肢;少年經此事件,罹患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須持續進行治療,本案近日司法判決出爐,再度引起社會關注討論。
葉大華、高涌誠指出,依「勞基法」第44條規定,雇主僱用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因此將就本案仲介過程的合法性、工作環境危險性質等涉及兒少勞動權益事項問題,以及兒少遭受職場凌虐或霸凌是否應納入社會安全網範圍,表達高度之關切。
2位監委也說,針對此類兒少遭職場凌虐的案件,司法判決結果對於被害人權益影響甚鉅,究竟類似個案如何落實CRC兒少權益保障,司法人員是否具備人權素養及知能,偵審過程是否訂有程序性保障或審核與修訂等相關機制,亟需關注。
葉大華、高涌誠說,就本案而言,相關行政主管機關是否有善盡查處之責、針對兒少在職場遭受凌虐或霸凌之預防,是否有行政違失或怠忽職守之處、相關司法機關就法官職前及在職訓練是否有依CRC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及程序,確保兒少意見、弱勢處境、兒少福祉均被納入考量、是否有踐行被害兒少保護程序、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