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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後殺妻判8年定讞 檢非常上訴成功改判7年半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李男7年6月、監護3年定讞。(資料照)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李男7年6月、監護3年定讞。(資料照)

    2022/01/04 11: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內湖區51歲李姓男子,6年前不滿妻子提議離婚,酒後殘殺她16刀斃命,一審、更一審都認定他犯案時因酒精使用障礙症致辨識能力降低,輕判8年徒刑、刑後監護3年,上訴三審定讞後,檢察總長認為更一審量刑未審酌李男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量刑不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理,撤銷原判決,改判7年6月、監護3年定讞。

    判決指出,李男與時年50歲的顏姓妻子感情不睦,案發前即曾有多次口角互毆、互控傷害紀錄。2016年11月15日凌晨2點半,2人又因離婚事宜爭吵,李男盛怒之下掏出水果刀,朝妻子脖子猛插16刀,當場橫切割斷她頸動脈與氣管致死,李男見事態嚴重,持刀自捅左胸畏罪自殺,送醫後撿回一命。

    李男自承酒後會神智不清,一審士林地院根據三總的精神鑑定報告書指出,且李男患有酒精使用障礙症,酒後容易情緒失控,犯案時因喝酒致精神障礙,辨識能力確實下降,減輕其刑判處8年刑期,並於刑後監護3年。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明知自己酒後易衝動,卻仍飲酒後殺人,可預見酒後可能對妻子行凶,屬原因自由行為,改重判14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支持一審見解,認為不能單憑李男酒後曾與妻子衝突,就認定他在飲酒前,就有殺妻的故意或預見可能,維持一審8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最高檢察署認為更一審量刑時,未考量更一審時李男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仍量處和一審時一樣的8年徒刑,量刑有欠考量,因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言之有理,酌減半年刑期,自為改判7年6月,刑後監護維持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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