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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車司機未簽到出勤又酒駕傷人 法官判公所連帶賠償

苗栗地方法院認為南庄鄉公所也有疏於監督之責,判公所與林男應連帶賠李男54萬餘元、賠姜女25萬餘元。(翻攝google街景)

苗栗地方法院認為南庄鄉公所也有疏於監督之責,判公所與林男應連帶賠李男54萬餘元、賠姜女25萬餘元。(翻攝google街景)

2021/12/29 17:3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林姓男子受雇南庄鄉公所擔任資源回收車司機,酒後駕駛資源回收車與機車碰撞,造成機車騎士李姓男子、乘客姜姓女子2人身體多處骨折。李、姜2人提告求償,苗栗地方法院認為鄉公所也有疏於監督之責,判公所與林男應連帶賠李男54萬餘元、賠姜女25萬餘元。

林男於2018年11月5日下午2點許,酒後駕駛南庄鄉公所有的資源回收車,由南庄鄉124縣道30.3公里處之路口左轉時,與騎乘機車沿124縣道直行的李男、姜女發生碰撞,李男、姜女2人受傷倒地送醫。檢警查出林男不僅沒有駕照,酒精呼氣值更達1.4MG/L;他被依公共危險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4萬元。

此外,李、姜2人因受多處骨折傷勢,工作、生活受影響,對林男提過失傷害告訴,林男被判刑3個月;李、姜2人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林男及南庄鄉公所求償。

南庄鄉公所雖辯稱,林男案發當時並非執行職務,其在案發當時並無到辦公室簽到出勤,鄉公所選任或監督受僱人並無過失,應免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法官調查,林男酒後駕駛南庄鄉公所所有資源回收車肇事,客觀上已具有執行資源回收公務之外表,且林男於警詢也稱「當時係收廚餘後要去南庄鄉東村擺放」,已具執行職務外觀,否則只要南庄鄉公所之員工執行公務均不填寫出勤紀錄即可免除公所應負僱傭管理監督之責。

且法官認為,南庄鄉公所對於林男被吊銷駕照者為無照者仍安排為資源回收司機工作,可未經監督隨時可駕駛資源公務車等也有疏失之處,是南庄鄉公所此部分之抗辯,即難採憑。

不過,法官調查,該起車禍,李男也應付2成過失,加上扣除李男、姜女各自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領有醫療費用 ,經計算林男與鄉公所應連帶給付李男54萬1312元,給付姜女25萬7813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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