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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久俊詐貸案 前國華人壽董事翁德銘確定連帶賠償2.5億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定前國華人壽保險公司董事翁德銘違背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判應連帶賠償2.5億元確定。(資料照)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定前國華人壽保險公司董事翁德銘違背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判應連帶賠償2.5億元確定。(資料照)

    2021/12/27 13:0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原任國華人壽保險公司董事的翁德銘,被控在前立委何智輝夫婦於1997年取得苗栗市久俊工商綜合區開發許可後,同意國華人壽貸予2.5億元,放款後卻無法收回,翁遭國華人壽求償。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定翁違背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判應連帶賠償2.5億元確定。

    同案被告尚包括前立委何智輝、王素筠夫婦,2人在二審判賠2.5億元後未上訴,已確定。

    判決指出,何智輝夫婦取得久俊工商綜合區開發許可後,於1997、1999年向國華人壽貸款2億元、2.5億元;時任國華人壽董事長張貞松、董事翁德銘指示部屬以不實鑑價及分批貸款方式違法核貸放款,造成國華人壽損失,國華提告求償4.5億元。

    就1997年核貸案2億元部分,何智輝夫婦與張貞松遭法院判須連帶賠償國華人壽2億元,因未上訴最高法院已確定。

    至於1999年2.5億元部分,二審高院更一審指出,翁德銘明知當時貸款案將增加公司資金風險,卻未報予董事會決議,逕自命授信人員放貸,顯然違背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應對國華人壽負起違反董事委任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判翁須連帶賠償2.5億元,翁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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