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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走信用卡繳費款、現金 超商店員判關9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詐欺、業務侵占等罪分別判處陳女3、6個月徒刑,得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詐欺、業務侵占等罪分別判處陳女3、6個月徒刑,得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1/12/26 11:3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陳姓女超商店員前年10月起在成功一路上某超商任職,直至去年3月離職,共服務約半年時間。未料,陳女熟識超商業務後,於去年3月利用店內機器刷取信用卡費用帳單條碼後,竟將款項占為己有;同年月又取走超商內1萬5千元現金。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詐欺、業務侵占等罪分別判處陳女3、6個月徒刑,得科罰金。

陳女到案後,承認犯行,並表示確實有取走顧客繳交的1萬9百元及收銀台內的1萬5千元,共計2萬5千9百元,但以歸還店家1萬元。

法官認為,陳女為了貪圖小利,利用任職於超商時,有機會經手財物、自由操作店內收銀機之便,侵占經手的現金營收,又利用收銀機條碼掃描儀取得財產上得不法利益,已經損害雇主財產權及與員工往來的信任基礎。陳女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僅賠償部分款項1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定陳女觸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而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及業務侵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6個月,得易科罰金9、18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5仟9百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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