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左轉挨罰 騎士自揭患「耳疾」求撤罰
北院行政訴訟庭認為,違規左轉的顏姓機車騎士,面對員警詢問均能逐一明確回答,因此拒絕採信他患有「耳疾」的主張,要求他仍應受罰。圖為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圖擷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顏姓機車騎士違規左轉又拒檢挨罰,但他自揭患有「耳疾」,才聽不清楚員警意思,另批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非要跟他鬥個你死我活」,提告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時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顏面對員警詢問問題時,均能逐一明確回答,因此判他敗訴;可上訴。
全案源於,今年3月25日深夜11時許,顏騎車行經北市信義區松壽路與松壽路20巷口處,遭員警目睹違規左轉,經攔停並告知巷口已設有禁止左轉標誌,同時要顏出示證件時,顏仍拒絕出示並騎走,遭員警開單舉發。
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顏開出罰單,裁處罰鍰1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若逾期拒繳罰鍰、拒繳送駕照,除送強制執行外,吊扣駕照時間也要延長至12個月,若再不繳,改吊「銷」駕照並註銷,且1年內不得重考。
顏不服,提告撤銷原處分。他主張自己患有「耳疾」,才聽不清楚員警意思,且禁止左轉立牌設在巷內左側,對於習慣看右側立牌的國內駕駛人而言,實屬一大考驗,何況,依密錄器可知,他並未拒絕停車,否則怎麼會與員警對話,並下車走回巷內詳查立牌。
顏並強調,警方採證時處處以自購密錄器作為公務使用,警、民之間或許可以認為這是警方為了在層出不窮的治安事件中,為求自保而自購,然而,若將自購之物轉為公務上使用,並作為取締依據,是否於法有據?
顏也說,民眾面對員警以自購密錄起取締,因勢單力薄,總是以「漠然接受的態度暗自吞虧」,但不代表這種取證方式合法;他也順勢批評裁決所為了300元的訴訟費,非要與他這位駕駛人鬥個你死我活。
裁決所解釋,員警清楚目睹顏違規左轉,且顏在員警攔停後逕自駛離,確實違反道交條例應受罰。
北院勘驗密錄器認定顏確實違規左轉,他雖又主張患有「耳疾」,但依密錄器畫面可知,顏面對員警請他自行查看標誌與詢問身分證字號時,均能逐一明確回答,同時在員警表明違規要開單時,他又回「你要開就開」,隨後拒理員警呼喊逕自離去。
北院並指,根據「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員警持有攝錄器材不論公有或私有,執行公務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時,應立刻開起並完整連續攝影,不但有助於維護員警執勤安全,更可釐清事發經過,因此,本案員警即便持有私有密錄器攝錄事發經過,並未違反規定,判顏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