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錯章想把2張公投票帶回家 中檢火速偵結緩起訴處分
黃男蓋錯印章,想將兩張公投票帶回家,台中地檢署裁定緩起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男子於本月18日的公民投票中,因蓋錯私章,想把2張公投票帶出投票所,被該投票所主任監察員發現,追出投票所外攔截,台中地檢署火速偵結,今天(21日)依違反公民投票法第41條,裁定緩處分,條件是參加法治教育一場次。
黃男是18日下午2時在中市太平區的投票所領取4張全國性公民投票後,前往圈票處圈選,因疏忽而沒有使用圈票處所附的圈選工具,誤將自己私章蓋在其中2張公投票上,他發現蓋錯之後,竟違反公民投票法,將2張蓋錯選票夾帶出來,投票所的主任監察員查覺有異,從投票所追出,取回2張公投票。
台中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黃男無前科,已坦承上述行為且深表悔悟,他是因蓋錯私章,想將這2張公投票帶回家作廢,並沒有要讓公投發生不正確結果,或擾亂票數清點作業等惡意,也不是用暴力或金錢(例如賄選)等非法方式妨害投票權,認為應該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條件是參加法治教育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