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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民父母姓才能當原住民?憲法法庭上路後首件辯論

大法官會議明年將走入歷史,未來一律改採憲法法庭形式作成解釋。(資料照)

大法官會議明年將走入歷史,未來一律改採憲法法庭形式作成解釋。(資料照)

2021/12/16 13:1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訴訟法」明年元月上路,屆時大法官不再透過「會議」形式討論,而是比照「法庭」,正式開庭審理。大法官書記處16日公布新制上路後的首件釋憲案,即父或母任一方具有原住民血統,子女姓氏是否要跟他一樣,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預計明年1月17日進行言詞辯論。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條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簡言之,如果父親或母親一人是原住民、一人不是,子女欲取得原住民身分,必須跟著有原住民血統的父或母姓。

但在日治時期,一律規定新生兒要從父姓,使得父親是漢人、母親是原住民的小孩甚至是後代,因此喪失選擇當原住民的機會;也有人認為,只要是父、母其中一人是原住民,子女就應該是當然的原住民,不應該因為姓氏而有所差異,侵害他的姓名權。

共有三人聲請本件釋憲,分為吳陳春桃、劉陳春梅及吳若韶,大法官併案審理,預計明年1月17日上午10點半,在司法院四樓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主要的爭點在於,「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條的規定限制何種憲法權利(例如姓名權、人格權、身分權及性別平等)?其依據為何?這些限制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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