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虐童保母難置身事外 法官認攏有責任
對於保母丈夫凌虐男童重創,台南地院判有照護疏失的保母與其下手元凶丈夫都要負起賠償責任。(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名沒有保母證照的張姓人妻受吳姓婦人委託全日照顧其1歲5個月大的幼兒,張女把吳童帶回台南住處照料,但她疏於照顧,張女丈夫竟在2019年4月的1週內連續毆打男童致重創送醫,吳童經治療後有腦麻、癲癇、輕度智能障礙腦損傷與右手攣縮等後遺症,吳婦怒告張姓保母與其丈夫並求償。
台南地院法官認定張女與其丈夫分別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判張女與其丈夫須賠醫藥、減少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共464萬多元給吳童;分別賠50萬元慰撫金給吳童母親,此案還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吳婦因工作緣故、無法親自照顧兒子,經他人介紹,把兒子委託給張姓保母從2019年3月起全天候照料,保母把吳童帶回租住處照顧,不料,張姓保母疏於照護吳童,使得張女的丈夫從2019年4月22日晚間到29日下午這段期間,徒手或拿不詳器具連續毆打男童頭部、四肢與身體,直到4月29日下午,吳童持續哭泣、吐奶、全身癱軟及眼神無力,送醫搶救。
吳童被救治後,仍出現腦性麻痺、癲癎、輕度智能不足等頭傷後遺症與右手攣縮問題。吳婦依兒子所受傷害、向張女及其丈夫求償兒子的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共464萬多元;其自己也因兒子仍有漫長的治療與復健之路,承受極大精神痛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萬元慰撫金。
台南地院法官審酌認可張女與其丈夫應照賠464萬多元給吳童;兩名被告須另賠50萬元給吳婦,兩名被告應填補原告所受的損害,如其中1名被告給付判賠金額;另1名被告可免除賠償給付義務。